宜蘭縣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會議

Child and Youth Representative Conference of Yilan County

認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CRC)

歷史沿革:


1924年,國際聯盟《兒童權利宣言》,即俗稱的「日內瓦宣言」。

1.必須為兒童提供物質和精神上正常發展所需的條件;

2.飢餓的孩子必須有飯吃; 生病的孩子必須得到護理; 落後的孩子必須幫助; 違法的兒童必須糾正; 孤兒和流浪兒必須得到庇護和救助;

3.在遇到困難時,孩子必須是第一個得到救助的人;

4.必須讓兒童能夠謀生,並且保障他免於遭受一切形式的剝削;

5.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必須意識到,他的才能必須致力於為同胞服務。


1948年,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宣言》

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聯合國成立,鑑於二戰期間兒童的權利受到更廣泛的剝奪,聯合國於1946年通過該條約的擴展版,1948年該條約擴展工作完成,擴展後內容大致如下:

1.必須超越種族、國籍或信仰的所有考慮以保護兒童。

2.照顧孩子時必須充分尊重其家庭,並把兒童及其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對待。

3.必須為兒童在物質、道德和精神上的正常發展提供必要的手段。

4.飢餓的孩子要吃飽,生病的孩子要照顧,身心有障礙的孩子要幫助,違反法律、心靈不良的孩子要接受再教育,孤兒和流浪的人要得到庇護,得救。

5.在遇險時,孩子必須是第一個獲得救濟的人。

6.兒童必須享受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計劃提供的全部福利,必須接受培訓,使其能夠在適當的時候謀生,並且必須受到保護,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。

7.必須培養孩子的意識,即必須將其才能用於為同胞服務。


1959年12月10日,為了適應國際需求,聯合國再在上文的基礎上通過更新版的《兒童權利宣言》,由七條原則改為十條原則。

1989年11月20日 ,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通過,並於1990年9月2日生效。


臺灣與兒童權利公約

2014年6月4日,制定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同年11月20日施行。

2016年5月16日,總統簽署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加入書。

2016年11月17日,提出中華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。

2017年5月17日,總統公布《兒童權利公約》。

2021年11月19日,提出中華民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。

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簡介

簡稱為「兒權會」。


依據法源: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10 條。

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,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、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、兒童及少年代表,協調、研究、審議、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。

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、專家、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、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
委員組成:依據《宜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》第三點規定,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縣長兼任,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秘書長兼任,其餘委員就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、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、兒童及少年代表聘(派)兼之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但代表機關(構)或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
宜蘭縣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簡介

設置辦法

㇐、依據:

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12條:「應賦予兒童及少年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」,以及中華民國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10條之規定,設置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(下簡稱兒權會)。並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38條:「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、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、社區等公共事務,並提供機會,保障其參與之權利。」辦理宜蘭縣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甄選及培力。


二、目的:

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方式遴選本縣兒少代表。

促進兒少行使表意權及公共事務參與,為本縣兒少發聲。


三、任期:

正選:112 年7 月1 日起至114 年6 月30 日止,共計2 年。

補選:113 年7 月1 日起至114 年6 月30 日止,共計1 年。


四、義務與權利:

應定期參與培力課程及會議。

得公假參與中央及地方兒少相關委員會議。

提案為兒少權益發聲。

協助宣導兒童權利公約。

五、遴選資格:

於任期開始前未滿18歲,設籍、實際居住或就讀於本縣學校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
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議題關心且有興趣,具有參與公共事務、志願服務或社會公益團體活動經驗者。

為保障特殊處境兒少之參與權利,具以下身分之兒少得另以加分:經濟弱勢(含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)、特殊境遇家庭、兒少生活扶助(含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、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)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新住民、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兒少等多元族群。


六、遴選名額:

一般兒少名額:正取15至20名,備取若干名。

身障兒少保障名額:1至2名。


七、參與證書(時數證明)請領說明:

第4屆規則(105年-107年):屆滿時將依參與情形頒發參與公共事務時數或感謝狀予以鼓勵。

第5屆規則(109年-112年):任期屆滿且完盡兒少代表義務者,頒發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證書。

第6屆規則(112年起):任期結束依出席狀況核發時數證明,作為升學推甄之用途。

聯絡資訊

單位地址:260005 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4樓

秘書處: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兒少及婦女福利科

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09:00-17:00

聯絡電話:(03) 932-8822 分機462

代表處信箱:yilanchildyouth@gmail.com

秘書處信箱:ylchildyouth@gmail.com